辽人社许不予字〔2026〕1号
辽宁省沈阳市领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4月7日提出的设立技工学校(辽宁汇百智技工学校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申请,经通知补正材料后,本机关已于2026年4月27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等未达到《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标准;提交的美容美发与造型(化妆)、计算机应用与维修、口腔义齿制造3个专业专家论证报告中论证专家签字不实,属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第八条、第九条,《辽宁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辽人社规〔2026〕1号)第十三条,《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3〕38号)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批准你(单位)取得技工学校办学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7月21日

沈阳市职业培训协会